参见林来梵主编:《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0-301页。
在这里,学界之所以产生法源概念的学理争议,主要是由于学者们在进行理论阐释时对法和法律的表述不同造成的。如果使用立法中心主义的表述,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
随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表现出限制规章权限范围的趋势。因而,对于习惯来说,一旦被法院的司法裁判认可,作为法官裁判的规范依据,就属于法并具有了法源地位。三、逻辑维度:规章法源地位的理论推演逻辑是进行理论推演并得出结论的过程。[5]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毫无疑问,《立法法》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做了区别规定,而且有必要明确肯定规章的创制性立法权限。
《立法法》不但没有明确规章的法律渊源地位,而且回避了规章的创制性立法权限问题,将重点放在规章的权限范围问题上。[44]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行终65号行政判决书。我国少年家庭监护制度的突出问题至少包括如下三点。
少年法治不仅关乎少年福祉,而且是整个国家的重大战略,甚至于整个人类文明的永恒事业,意义重大。所谓缓刑,即刑罚执行的犹豫制度。这一信息体系并非少年法治相关子系统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简单相加或合并,而是对相关信息的系统关联,以实现有效沟通、有机整合及系统效用。高维俭、杨新慧:《论少年特别隐私权——一项源于刑事法领域的拓展研究》,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这有赖于全局性的少年法治系统的观念变革,有赖于系统严整的少年法学理论体系的确立及完善,有赖于系统严整的少年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及完善,等等。四缓制度的共同点为:其一,皆有犹豫期或考验期,以观后效。
具体来说,其少年权益事宜包括少年福利、少年保护和少年越轨等三大类权益或制度。其中,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应当是旨在培养少年法学专业人才的本科专业课程+硕士专业方向+博士专业方向的制度体系。 基于对中外少年法治的历史、现状及未来的系统全局分析可见,少年法治相关内容纷繁复杂,但系统归纳起来,少年法治系统大体不外乎基础系统、干预系统和环境系统等三大部分。然而,多方、多点发力的协同,尽管效能增进,却仍然可能存在散乱的问题。
在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管问题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第一位的监管主体,即依法接受委托照护的书面告知(第23条)、依法劝诫、制止以及向公安机关报告(第118条)。通观近现代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可见,但凡强国者,都很重视少年之于强国的重大战略意义。 (25)据悉,2019年,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委托,经民政部批准,经过3年时间的研究、起草和探索工作,于2021年12月完成了国家标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⑥在我国,如共青团、妇联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相关群团组织,实际上担当着一些相应的行政职能,故而可以归属于行政体系的范畴。
少年法治的基本宗旨,一言蔽之,即保护和促进少年健康成长。 回顾这四十年左右的发展历程,相关的司法探索及改革和立法创制及革新可谓富有创造、卓有成效,但却常常面临处处瓶颈、力有不逮的尴尬境地,甚至一度造成我国少年法治建设的信心回落、徘徊不前的困顿局面。
三是其他全国性的少年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法》,其主要问题在于:虽有一定意义,但局限一隅,且与其他少年法律规范的内容重叠现象突出,体系整合亟待加强。如此,方能整合全局,令我国少年法治事业进入整体系统、有序深入的良性发展轨道。
该制度体系应当以少年警务、少年检察、少年审判和少年矫正等专门机构体系为依托,四者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对相关少年司法案件予以专业化、科学化的处理。 ②参见高维俭:《论少年法的基本原理》,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年第2期。如果能够形成多方、多点发力的局面,那么我国少年法治系统的协同运行将会有更具效能的增进。 (27)参见何俊华、马东平主编:《家庭教育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页。监护的基本内容即抚养、教育、保护及管束。目前而言,我国少年法治系统结构多有缺憾,有待各子系统的补足、协同、优化及完善。
若如上四点方略能够实现,则我国学校教育将焕发新时代的光辉,从而少年法治环境系统的学校体系方面有望开启更为健康的发展模式。⑨对于少年健康成长而言,社区体系具有广泛而重要的意义。
实际上,这三大子系统皆有其相应的强烈的专业化诉求。然而,我国少年家庭监护制度仍远未完善,而有待于结合相关的实践问题和立法现状,深入研究,系统完善。
其一,家庭体系,其核心内容即监护,即家庭监护人对少年的监护制度体系。 ④参见高维俭:《少年法学》,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17-21页。
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统计,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83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4.9%。姚建龙:《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另一方面,少年司法体系理念业已深入人心,成为我国少年法治事业发展的主导理念,从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案件司法处理制度)的发展成为我国相关事业发展的主流,如我国少年审判机构(少年法庭)、少年检察机构(未检部门)及其相关运行制度的蓬勃发展。2016年9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北京市八一学校考察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把我国基础教育越办越好,寄望广大教师要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参见[美]冯·贝塔朗菲:《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和应用》,林康义、魏宏森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0-35页。少年行政制度依附流散,九龙治水,实效堪忧。
(二)制度设计变革:从少年司法为主流的分别设计到少年法治为全局的顶层设计 观念制约着相关制度的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家庭监护法律制度远未完善。
五、我国少年法治整体机制的系统缺憾及完善策略 承上所论,为了推进我国少年法治系统的完善,还有必要对我国少年法治整体机制的系统缺憾及完善策略问题进行探究。 ⑩参见陈嫡、罗玉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防范——构建学校与社区联动机制的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
接下来的重点工作,是如何将少年警务制度、少年检察制度、少年审判制度和少年矫正制度予以更为系统的整合,从而形成更为专业、更为完善的体系机制。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第一位的监管主体,其优势在于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的熟人社会信息。社区体系因素有两个维度,即线下社区因素和线上社区因素。实践改革推动立法变革的范例,如少年法庭的一系列实践改革(包括社会调查制度、四缓制度、(35)法庭教育制度、圆桌审判制度、社会帮教制度、身份信息保密制度、前科封存及消灭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亲职教育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等等)逐步推动了包括《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其中关于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等立法变革。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网络保护章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对此有所关注,但仍然远未形成系统的视听传媒(包括网络信息)的分级制度。 (一)理论体系方面:少年法学理论根基浅薄 我国相关理论研究的大体发展脉络为:早期阶段,从青少年犯罪学研究到具有特别性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研究。
其关键问题在于信息关联的系统整合度以及信息运用的便捷高效度。在网络信息、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发展的今天,这一信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甚或超越我们的通常想象。
(32)参见曹鹏程:《线上线下,打通社会治理双向道》,载《人民日报》2016年10月13日,第5版。因此,本文中,社区即指与少年社会化成长直接相关的环境因素,而非局限于上述的狭义概念,亦非上述的宽泛的广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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